2018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设立、登?/p>
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对质物处分的限制、质权人的保?
义务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
动产质押:交付设?/p>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p>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p>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
2.
权利质押:登?/p>
(
交付
)
设立
(1)
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p>
付质权人时设?/p>
;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p>
(2)
基金份额与股?/p>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p>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p>
;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p>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p>
(3)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