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行?/p>
理论
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p>
问题
.
在对物权行为?/p>
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p>
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客观看待物权行为理论?/p>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p>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法的制订面临着无权变动模式的选择?/p>
其涉及到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核心?/p>
就此
问题学界有着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们是否客观的一分为
二的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由此,我们是否换一种角度认识物权行为理论,即在讨论物权行为
理论能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借鉴时,
不但要考虑理论本身?/p>
还要考虑
历史
传统?/p>
经济
发展
,文化渊源等本土资源诸多因素?/p>
一、物权行为的缘起及其概念
在近代民法史上,?/p>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在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
法及受德国民?/p>
影响
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p>
早在
1820
年,萨维尼于大学讲义中已经说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p>
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
契约?/p>
?/p>
1840
年,
他出版了当时被称?/p>
“巨著?/p>
?/p>
?/p>
现代
罗马法体系?/p>
一书,
在这本书中,
萨氏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p>
他说?/p>
“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
?/p>
为繁杂。首先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
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
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p>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p>
例如在买卖契约,
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p>
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p>
在萨维尼的论述中,包括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p>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p>
一般认为,
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p>
法律
规定的标
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在法国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
付主要是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是义务必须履行的结果。但是按照萨氏的理论,交付却是一
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为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因此交付已经?/p>
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与原因行为是一
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也即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目的的法?/p>
行为?/p>
所以称为负担行为?/p>
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又称处分行为?/p>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
按萨氏观点,
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
而且这个意思表
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p>
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承担债法上的或其他法律上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p>
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变动。这也就是萨氏的“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正因为此,萨氏认为,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p>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无关?/p>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p>
根据萨氏的思想?/p>
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
“形式主义?/p>
的立?/p>
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原则?/p>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p>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p>
学?/p>
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史尚宽先生
认为?/p>
“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p>
”郑玉波先生认为?/p>
“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
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p>
。孙宪忠先生认为?/p>
“物权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物的处分的
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
.
姚瑞光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
由物权的意思表示?/p>
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立要式行为?/p>
?/p>
谢在全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p>
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p>
.
王泽鉴先生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