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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行?/p>

 

理论

 

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p>

 

问题

  .

在对物权行为?/p>

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p>

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客观看待物权行为理论?/p>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p>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法的制订面临着无权变动模式的选择?/p>

其涉及到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核心?/p>

就此

问题学界有着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们是否客观的一分为

二的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由此,我们是否换一种角度认识物权行为理论,即在讨论物权行为

理论能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借鉴时,

不但要考虑理论本身?/p>

还要考虑

 

历史

 

传统?/p>

 

经济

  

发展

 

,文化渊源等本土资源诸多因素?/p>

 

 

一、物权行为的缘起及其概念

 

 

在近代民法史上,?/p>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在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

法及受德国民?/p>

 

影响

 

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p>

 

 

早在

1820

年,萨维尼于大学讲义中已经说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p>

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

契约?/p>

?/p>

1840

年,

他出版了当时被称?/p>

“巨著?/p>

?/p>

?/p>

 

现代

 

罗马法体系?/p>

一书,

在这本书中,

萨氏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p>

他说?/p>

“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

?/p>

为繁杂。首先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

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

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p>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p>

例如在买卖契约,

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p>

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p>

 

 

在萨维尼的论述中,包括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p>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p>

一般认为,

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p>

 

法律

 

规定的标

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在法国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

付主要是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是义务必须履行的结果。但是按照萨氏的理论,交付却是一

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为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因此交付已经?/p>

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与原因行为是一

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也即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目的的法?/p>

行为?/p>

所以称为负担行为?/p>

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又称处分行为?/p>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

按萨氏观点,

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

而且这个意思表

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p>

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承担债法上的或其他法律上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p>

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变动。这也就是萨氏的“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正因为此,萨氏认为,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p>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无关?/p>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p>

根据萨氏的思想?/p>

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

“形式主义?/p>

的立?/p>

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原则?/p>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p>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p>

学?/p>

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史尚宽先生

认为?/p>

“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p>

”郑玉波先生认为?/p>

“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

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p>

。孙宪忠先生认为?/p>

“物权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物的处分的

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

 .

姚瑞光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

由物权的意思表示?/p>

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立要式行为?/p>

?/p>

谢在全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p>

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p>

 .

王泽鉴先生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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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行?/p>

 

理论

 

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p>

 

问题

  .

在对物权行为?/p>

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p>

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客观看待物权行为理论?/p>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p>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法的制订面临着无权变动模式的选择?/p>

其涉及到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核心?/p>

就此

问题学界有着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们是否客观的一分为

二的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由此,我们是否换一种角度认识物权行为理论,即在讨论物权行为

理论能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借鉴时,

不但要考虑理论本身?/p>

还要考虑

 

历史

 

传统?/p>

 

经济

  

发展

 

,文化渊源等本土资源诸多因素?/p>

 

 

一、物权行为的缘起及其概念

 

 

在近代民法史上,?/p>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在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

法及受德国民?/p>

 

影响

 

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p>

 

 

早在

1820

年,萨维尼于大学讲义中已经说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p>

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

契约?/p>

?/p>

1840

年,

他出版了当时被称?/p>

“巨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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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罗马法体系?/p>

一书,

在这本书中,

萨氏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p>

他说?/p>

“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

?/p>

为繁杂。首先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

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

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p>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p>

例如在买卖契约,

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p>

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p>

 

 

在萨维尼的论述中,包括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p>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p>

一般认为,

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p>

 

法律

 

规定的标

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在法国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

付主要是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是义务必须履行的结果。但是按照萨氏的理论,交付却是一

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为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因此交付已经?/p>

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与原因行为是一

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也即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目的的法?/p>

行为?/p>

所以称为负担行为?/p>

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又称处分行为?/p>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

按萨氏观点,

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

而且这个意思表

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p>

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承担债法上的或其他法律上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p>

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变动。这也就是萨氏的“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正因为此,萨氏认为,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p>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无关?/p>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p>

根据萨氏的思想?/p>

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

“形式主义?/p>

的立?/p>

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原则?/p>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p>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p>

学?/p>

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史尚宽先生

认为?/p>

“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p>

”郑玉波先生认为?/p>

“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

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p>

。孙宪忠先生认为?/p>

“物权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物的处分的

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

 .

姚瑞光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

由物权的意思表示?/p>

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立要式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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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在全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p>

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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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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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行?/p>

 

理论

 

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p>

 

问题

  .

在对物权行为?/p>

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p>

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客观看待物权行为理论?/p>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p>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法的制订面临着无权变动模式的选择?/p>

其涉及到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核心?/p>

就此

问题学界有着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们是否客观的一分为

二的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由此,我们是否换一种角度认识物权行为理论,即在讨论物权行为

理论能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借鉴时,

不但要考虑理论本身?/p>

还要考虑

 

历史

 

传统?/p>

 

经济

  

发展

 

,文化渊源等本土资源诸多因素?/p>

 

 

一、物权行为的缘起及其概念

 

 

在近代民法史上,?/p>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在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

法及受德国民?/p>

 

影响

 

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p>

 

 

早在

1820

年,萨维尼于大学讲义中已经说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p>

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

契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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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年,

他出版了当时被称?/p>

“巨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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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罗马法体系?/p>

一书,

在这本书中,

萨氏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p>

他说?/p>

“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

?/p>

为繁杂。首先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

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

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p>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p>

例如在买卖契约,

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p>

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p>

 

 

在萨维尼的论述中,包括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p>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p>

一般认为,

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p>

 

法律

 

规定的标

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在法国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

付主要是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是义务必须履行的结果。但是按照萨氏的理论,交付却是一

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为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因此交付已经?/p>

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与原因行为是一

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也即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目的的法?/p>

行为?/p>

所以称为负担行为?/p>

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又称处分行为?/p>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

按萨氏观点,

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

而且这个意思表

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p>

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承担债法上的或其他法律上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p>

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变动。这也就是萨氏的“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正因为此,萨氏认为,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p>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无关?/p>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p>

根据萨氏的思想?/p>

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

“形式主义?/p>

的立?/p>

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原则?/p>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p>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p>

学?/p>

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史尚宽先生

认为?/p>

“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p>

”郑玉波先生认为?/p>

“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

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p>

。孙宪忠先生认为?/p>

“物权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物的处分的

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

 .

姚瑞光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

由物权的意思表示?/p>

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立要式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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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在全先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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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p>

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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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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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行?/p>

 

理论

 

是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制订中的核?/p>

 

问题

  .

在对物权行为?/p>

论评价时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p>

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客观看待物权行为理论?/p>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p>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法的制订面临着无权变动模式的选择?/p>

其涉及到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核心?/p>

就此

问题学界有着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们是否客观的一分为

二的看待物权行为理论。由此,我们是否换一种角度认识物权行为理论,即在讨论物权行为

理论能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借鉴时,

不但要考虑理论本身?/p>

还要考虑

 

历史

 

传统?/p>

 

经济

  

发展

 

,文化渊源等本土资源诸多因素?/p>

 

 

一、物权行为的缘起及其概念

 

 

在近代民法史上,?/p>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在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

法及受德国民?/p>

 

影响

 

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p>

 

 

早在

1820

年,萨维尼于大学讲义中已经说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p>

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

契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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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年,

他出版了当时被称?/p>

“巨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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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罗马法体系?/p>

一书,

在这本书中,

萨氏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的概念?/p>

他说?/p>

“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

?/p>

为繁杂。首先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

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

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p>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p>

例如在买卖契约,

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p>

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p>

 

 

在萨维尼的论述中,包括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p>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p>

一般认为,

交付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p>

 

法律

 

规定的标

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在法国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

付主要是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是义务必须履行的结果。但是按照萨氏的理论,交付却是一

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因为交付行为本身既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因此交付已经?/p>

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的条件。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与原因行为是一

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也即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目的的法?/p>

行为?/p>

所以称为负担行为?/p>

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又称处分行为?/p>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

按萨氏观点,

交付中不但有意思表示,

而且这个意思表

示是一个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原?/p>

行为中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承担债法上的或其他法律上义务;而在交付中,当事人所?/p>

的意思表示是要完成物权变动。这也就是萨氏的“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正因为此,萨氏认为,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p>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无关?/p>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p>

根据萨氏的思想?/p>

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

“形式主义?/p>

的立?/p>

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原则?/p>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p>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p>

学?/p>

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也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史尚宽先生

认为?/p>

“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p>

”郑玉波先生认为?/p>

“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

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p>

。孙宪忠先生认为?/p>

“物权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物的处分的

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

 .

姚瑞光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

由物权的意思表示?/p>

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而成立要式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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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在全先生认为:

“物

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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