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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追åŠ?/p>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保
护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及生效,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越来越广泛,
一
定程度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å®?/p>
。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且呈多
元化趋势发展,申请仲裁和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
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在仲裁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ã€?/p>
《中å�?/p>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配合程序性法
律,它的出台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从程序上扭è½?/p>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â€?/p>
,推动劳åŠ?/p>
争议的及时公正解决,
ä½?/p>
调解仲裁法是否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ï¼?/p>
笔者认为未必,
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依旧ä¼?/p>
出现一些弊端,现就
调解仲裁法中
涉及的第三人如何追加çš?/p>
问题略作粗谈ã€?/p>
一、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第三人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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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对第三人有这样的规定,与劳动
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å§?/p>
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其他用人单位和自然人,通俗理解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除外的所æœ?/p>
涉案的用人单位与自然人都应列为第三人。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ä¹?/p>
可以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设立的第三人,一般为承担义务人,把第三人
引入仲裁活动中主要是承担责任,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承担了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和被申请äº?/p>
法律地位是一样的ã€?/p>
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