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p>
[
?/p>
?/p>
]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p>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p>
宪法基本权利?/p>
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p>
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p>
拓展?/p>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p>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p>
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p>
?/p>
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p>
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p>
件的?/p>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p>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p>
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p>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p>
可以?/p>
接适用宪法规范,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p>
[
关键?/p>
]
宪法规范,基本权利,国家权力,民法效?/p>
宪法的主要功能及终极目标就在于确立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p>
?/p>
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法规范的一种,
就法效力而言?/p>
其地位优越于其他法规范,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要旨就在于将其
置于宪法的最高效力之下,
抵御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p>
宪法在公法领域中具有?/p>
接的法效力在学术界和各国宪政实践中都得到基本肯定?/p>
但宪法的直接效力是否
适用于全部的社会生活?/p>
特别是私法领域,
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各国宪政实践中
都存在广泛的争议?/p>
本文所说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问题,
就是指宪法基?/p>
权利条款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民事领域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法律拘
束力,亦即宪法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问题?/p>
一、传统的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及其发展
根据近代传统的宪法理论,
宪法只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p>
宪法被认?/p>
“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
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p>
(注?/p>
何华辉:
《比较宪法学?/p>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2
页?/p>
)“近代宪法的
内容,一般都分为国家统治机构和国民基本权利保障两大部分。欧美学者认为,
前者规定了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p>
权限和作用,
这当然是对国家权力执行者的一
种制约与限制?/p>
后者也应看做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
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
利保障,
意味着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和地方政权机关等公共权力的侵犯?/p>
可见?/p>
?/p>
受这种禁止侵犯基本权利的规范之对象,应该是公共权力部门及其官员。因此,
作为近代宪法?/p>
它既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
又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范
围与方法?/p>
根据这样的考虑?/p>
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宪法来保障的,
宪法也不?/p>
整公民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注:吴撷英:
《欧美国家关于宪法约束力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