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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
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p>
1?/p>
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p>
在开庭前?/p>
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p>
?/p>
深圳?
院的指导意见
?/p>
2
?/p>
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p>
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p>
应认
定施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p>
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
应认定施工合同有
效?/p>
?/p>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p>
?/p>
——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p>
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
不是影响
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p>
《重庆高院的意见?/p>
3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p>
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p>
,
应确认合同有效?/p>
(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p>
《广东高?/p>
的暂行规定?/p>
4
?/p>
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p>
,
并已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
,
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
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
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p>
施工合同无效?/p>
《广东高?/p>
的暂行规定?/p>
5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
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
?/p>
,
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p>
,
应确认合同有效?/p>
《广东高?/p>
的暂行规定?/p>
6
?/p>
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p>
,
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p>
设工程施工合?/p>
,
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
,
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p>
,
而不应据此认
定合同无效?/p>
《广东高?/p>
的暂行规定?/p>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p>
1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p>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的规定,认定无效?/p>
?/p>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p>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p>
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
?/p>
的;
?/p>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
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
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
,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
,
可按
有效同合处理
,
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p>
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p>
合同无效?/p>
?/p>
?/p>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江苏高院第四条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种情形——也就是挂靠?/p>
?/p>
?/p>
1
?/p>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p>
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