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åŠ?/p>
上的便利ï¼?/p>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ï¼?/p>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ã€?/p>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ä»?/p>
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ï¼?/p>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ï¼?/p>
数额较大的行为ã€?/p>
在职务侵
占罪中,
“本单位财物”即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都未
å°?/p>
“本单位财物â€?/p>
的内容作出界定ã€?/p>
与一般侵财犯罪的对象不同ï¼?/p>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具æœ?/p>
特殊的内涵与外延ï¼?/p>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ã€?/p>
如案例:
某村将沿海滩涂发包给
村民养殖文蛤ï¼?/p>
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确定了收益分成比例,
养殖场账户由该村村干部代ä¸?/p>
管理ã€?/p>
某村干部利用掌管养殖场账户的便利ï¼?/p>
利用造假名字的手段,
套取了文蛤养殖场承包
户应分配æ¬?/p>
10
万余元。在庭审时,辩护人认为,承包户的应分配款属全体承包人所有,ä¸?/p>
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ï¼?/p>
该村干部套取的钱款不属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
“本单位财物â€?/p>
ï¼?/p>
因此ï¼?/p>
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ã€?/p>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ï¼?/p>
笔者以为主要是如何界定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
性和自然属性ã€?/p>
一ã€?/p>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æ€?/p>
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主è¦?/p>
是指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本单位
财物”仅指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
“本单位财物”还应包括由本单ä½?/p>
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财物ã€?/p>
从法条词义理解,
其中
“本单位财物â€?/p>
的所有权
属性并没有予以明确。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ã€?/p>
“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
有的财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ã€?/p>
因为从民法角度考察ï¼?/p>
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这些财产,
行为人所在单位就应对
财产所有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ï¼?/p>
其实质仍是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ã€?/p>
因此ï¼?/p>
对本å�?/p>
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仍属“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满足惩æ²?/p>
犯罪的现实需要ã€?/p>
二ã€?/p>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自然属æ€?/p>
从财物的自然属性看ï¼?/p>
本罪
的犯罪对象可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ã€?/p>
其中ï¼?/p>
有形财产是指占有一定空间,
为人的感官所
能感觉到的财产ã€?/p>
有形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其中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ï¼?/p>
�/p>
法理论中没有分歧ï¼?/p>
但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ï¼?/p>
传统的观点一般持否定态度ï¼?/p>
其主要原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