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3
条的规定?/p>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p>
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p>
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
”依照本?/p>
款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后,
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行政审判庭如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采用什?/p>
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程度如何,本条款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缺乏可操作性?/p>
为了便于在审判工作中办理好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p>
笔者就针对在非诉执行行政案
件中如何界定合法性审查的标准?/p>
谈谈个人的见解,
以求教于同仁?/p>
一?/p>
非诉行政案件的合
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必须很好地履行所?/p>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是指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又拒不履?/p>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p>
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p>
长期以来?/p>
由于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
特别是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认识不足,
有些法院根本没有把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作为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统计,
这样就极大地
影响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评价,
也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
更不利于对行政审判方?/p>
改革的研究,
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没能够得到很好地发挥?/p>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及中
国加入WTO后,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也会日渐增多?/p>
?/p>
不完全统计,
去年和今年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比往年同期相比,
翻了好几倍,
比行政诉讼案
件增加了好几个百分点?/p>
面对如此繁重审判任务?/p>
如何适应行政审判新发展的需要是目前?/p>
待解决的问题?/p>
为此?/p>
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好司法观念的转变问题即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个问题,
对此?/p>
过去曾有过不同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p>
对非?/p>
执行行政案件无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理由是:
1.
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诉性,
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已经丧失了起诉权;因而也就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只能对其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