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p>
(
人身损害
)
代理?/p>
(
人身损害
)
审判长、审判员
: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
XX
?/p>
心小学?/p>
XX
?/p>
X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p>
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b]
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p>
[/b]
[b]
(1)
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
XX
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p>
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
[/b]
首先?/p>
被告
XX
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p>
害的前提。本案中,被?/p>
XX
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
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p>
因?/p>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p>
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
,
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
,
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p>
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
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p>
任?/p>
其次,被?/p>
XX
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p>
生的又一原因?/p>
本案的事实是?/p>
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p>
也就
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
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
?/p>
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p>
《关?/p>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
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p>
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
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p>
第五条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p>
在的安全隐患?/p>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p>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p>
学校?/p>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p>
认识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
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同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下列?/p>
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p>
(二)学校的安全?/p>
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p>
,
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p>
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又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宿舍各类专用教
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
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p>
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
200
米半径内设置桌球?/p>
电子游戏机营业点?/p>
?/p>
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以上法
律是对学校安全保卫作出的具体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本?/p>
XX
中心?/p>
学的后大门在学生上课期间疏于管理?/p>
未上锁亦无人把守?/p>
后大门口处任意摆?/p>
摊点?/p>
学校未对其加以制止,
导致学生随时可以出校购买东西?/p>
从而脱离学校的
监管范围?/p>
才有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
假设大门上锁或大门有人把守学生无法出
门,
本案原告也就不会出门购买早点的行为,
亦无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即无?/p>
因,亦无后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