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
一
)
一、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p>
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
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p>
1]
其源自古罗马法,
十二铜表法中
就早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由于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之功能:
?/p>
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p>
?/p>
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
利用效率?/p>
?/p>
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p>
?/p>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
断,
并及时解决纠纷?/p>
3]
因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
度,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p>
?/p>
不利占有
?/p>
adversepossession
?/p>
?/p>
制度的设置,但是各国在立法体例上却有所区别?/p>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
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p>
?/p>
统一立法主义。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法国民法承?/p>
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
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
中。但是在其具体内容上,法国民法典却未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p>
行区分规定,而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p>
(我们亦可将法国这种立法?/p>
例称为简单式统一主义?/p>
)而统一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国家日本则在《日
本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时效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了区
分规定,其第一编第六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为时效通则,第二节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