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津科?/p>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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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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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p>
第二?/p>
我校学位授予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及学科、专?/p>
授予学位?/p>
第三?/p>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第二条的规定?/p>
凡坚持四项基?/p>
原则?/p>
热爱祖国?/p>
遵纪守法?/p>
品德良好?/p>
服从国家需要,
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p>
申请相应学位?/p>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p>
出学位申请?/p>
第二?/p>
学士学位
第四?/p>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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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p>
民服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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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p>
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p>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p>
专门?/p>
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p>
(
?/p>
)
外语达到以下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