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p>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p>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p>
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p>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p>
知如下?/p>
一?/p>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p>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p>
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p>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
号)的规定执行?/p>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
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36
号)规定,参加统
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p>
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p>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p>
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p>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p>
?/p>
2004
?/p>
10
?/p>
1
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p>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
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发放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p>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p>
2006
?/p>
7
?/p>
1
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p>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p>
工资之和?/p>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p>
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p>
和?/p>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p>
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
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
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