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见死不救罪”其实是荒唐可笑?/p>
设立“见死不救罪”其实是荒唐可笑?/p>
不可否认,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建议制定见
死不救罪的出发点很好,其目的在于增加社会公众的责任感?/p>
从法律上实践见死不救者应承担哪些责任。然而,我们在认
真从法律层面思索“见死不救罪”可行性的时候,就会发现?/p>
其实施和操作起来还存在许多障碍,应谨慎行之?/p>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呈现于公众视野,或许这是专家学?/p>
们极力倡导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罪的动因。辽宁省?/p>
洼县农民工刘明明遭遇车祸后,
同行?/p>
12
次向人下跪求救,
却无人救助事件,再一次挎问我们的社会良知和正义,也再
一次震撼着许许多多麻木的灵魂。在此典型事件中,对缺乏
良知和同情心的见死不救者口诛笔伐者大有人在,但是当拿
起道德的“大棒”狠狠地抨击这些见死不救者之时,往往会感
觉到道德的虚弱无力。在道德的谴责不能起到根本作用之时,
转而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寻求突破,或许会成为解决见死?/p>
救事件再次发生的有效途径。然而,这种看似合理的建议真
正的可行性有多少呢?笔者以为,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推行“见
死不救罪”的社会条件?/p>
一是在见死不救罪的主体界定上存在极大难度。如果见
死不救罪成为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罪名,必然要确定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