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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审查相关补充规定(试行?/p>
(征求意见稿?/p>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
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p>
(市政府令号?/p>
,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
际,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
设,
临时建设?/p>
个人自建房除外?/p>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p>
第二?/p>
建筑控制
第三?/p>
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p>
M
,商务办公、行政办公?/p>
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
M
,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p>
超过
M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
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p>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
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
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p>
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平方
M
以上且结
构层高不超过
M
的商业建筑?/p>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p>
不设
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p>
第四?/p>
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
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
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
?/p>
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分割单元内如确
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平?/p>
M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