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11.21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审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董事会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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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确定审计项目:法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组建审计组,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安排事项。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法务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人员、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为审计工作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工作场所和资料真实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经法务审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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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核、签字后,交领导审阅。

第二十九条 法务审计处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30日内整改到位。对未能完成整改的,提交情况说明,写明是否延期或无法整改。对无法整改的,按照XXXXX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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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集团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终结,法务审计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集团法务审计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法务审计处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法务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X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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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内部审计制度》(泰交集司〔2018〕21号)停止执行。

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

2.承诺书

3.审计工作“四严禁”“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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