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
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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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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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2、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过境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溢短装货物进行相应处置;经办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过境申报单无修改功能,只能作废。需联系进境地海关是否同意按实际重量重新申报)
3、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5、过境经营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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