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 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持续督导内容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
(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十条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关决议及备查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事前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应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关联方回避、表决和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保存完整,重点检查董事会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挂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内部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事前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不予配合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