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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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涂改。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 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 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执法类别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食”、 “药”、“械”、“妆”。
第十条 案情摘要(简介)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文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规范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两种引法,一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种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违法行为所触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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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条款一一对应引用,不得将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全部罗列在一起;对于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时,应按照从高到低的层级分别写出法律法规及其对应条款。
第十二条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 文书中涉及当事人信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事人为公民的,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的信息一致;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的,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信息一致;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五)未取得登记擅自以法人、其他组织名义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第十四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式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或拒不到现场的理由,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
文书填写或记录有错误的,可以修改,但应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五条 文书末尾留有空白处的,除应紧贴最后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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