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后方可从业。

第三条 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办理。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单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业绩证明;

(四)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以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清单;

(六)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

(七)单位简介。

第四条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省公安厅技防办在7日内根据申请单位的实力和业绩等条件,确认其从业资质能力,并发放《资质证》。《资质证》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初次申领《资质证》的从业单位,级别认定为待定级。 《资质证》等级划分条件是: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安装及维修等设备;

5、有完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6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二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 2、二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4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三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

(3)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3、三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1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少于4例;

(2)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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