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读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讲课稿

数读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7)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一、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一)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处理时应注意6点: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仲裁机构在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应注意:

1、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 2、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 3、劳动者从业状况;

4、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 5、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

6、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分险等因素;

2个特别提示:

1、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注意2点:

1、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2、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和终止问题

(三)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

注意正反2点:

1、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2、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在职期间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把握?

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注意2点:

1、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参照竞业限制约定的标准,并结合3点进行综合判定:

(1)劳动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2)造成的后果;

(3)实际损失的情况。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笫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

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单位因主观恶意存在2种情形:

1、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

2、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非因单位单方原因导致3种情形:

(1)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2)未足额缴纳;

(3)未参加单项险种等;

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七)仲裁机构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仲栽机构应依法撤销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至仲栽期间的原工资待遇的,裁决时应根据:1、公平合理、2、过错分担的原则,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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