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测,及时记录观测数据,按月做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

第二十六条 露天工程须在剥离施工范围外5—10米处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者设置不低于1米的防护土堤,并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说明。应加强对排土场边坡防护管理,设置拦截沟或挡墙,防止滚石对周围人员及车辆造成损伤,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未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转让露天工程施工资格。

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工程应委托有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露天煤矿因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须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行署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露天工程施工的日常监管,重点整治施工单位拒不履行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倒买倒卖采矿权和治理权、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露天工程实行旗(区)监管部门派驻矿区安全员制度,所有露天工程均应安排驻矿安全员,承担日常

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纠正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相邻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爆破、运输、排弃作业时,企业相互间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及影响范围内涉及当地农牧民及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补偿问题的,建设及施工单位必须在当地苏木镇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照自治区有关征占草原和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的规定进行妥善解决,避免产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环境保护及监测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露天工程的粉尘、噪音等危害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及监测管理机构,配足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环保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每个露天工程只准设置一个固定的储煤场,储煤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

第三十四条 距居民区或公路500米范围以内的露天工程作业场地外围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

第三十五条 露天工程作业应及时对矿区运输道路、采掘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剥采工作面、储煤场装卸点、主要

运输道路及排土场卸载区等环节和部位降尘达标。加强大风天气的防尘工作,遇有6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必须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第三十六条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钻孔设备必须采用具备干式捕尘或湿式除尘的设备,严禁使用无任何除尘装置的设备进行穿孔作业。矿区内运输及作业车辆的排气筒应改为向上排气。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生活和办公区域地面应进行固化和绿化,达到整洁卫生。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分类处理,严禁乱堆、乱扔或混入排土场排弃,占用草地,污染环境。

第七章 复垦及绿化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露天工程复垦绿化工作。有采矿权的,由矿权企业负责。无采矿权的,由中标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煤矿露天工程矿区表土必须单独剥离、单独存放,并采取临时苫盖或表面压实等防护措施,工程结束时用于表层复垦覆盖,严禁将表土和剥离渣石混合排弃。渣石回填前必须对物料进行温度检测。

第四十条 露天工程回填复垦要求:

(一)回填高度不得低于设计的回填复垦标高(山区)或原始地貌的自然标高(丘陵及平地),并预留一定的沉降高度,形成泄流坡度。

(二)表面覆土厚度要达到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土壤极度缺乏地区不得少于0.3m。

(三)覆土后场地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度。 第四十一条 排土场复垦要求:

(一)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要求相适应,一般不得大于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应小于20度。

(二)永久性的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工程施工前期收集的表土予以覆盖。

(三)复垦后用于牧业场地,边坡坡度不大于30度,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4-0.6m。

(四)位于主要公路两侧排土场,坡底应砌筑石料挡土墙,坡面由水泥条石格构或空心砖固化,坡顶、坡面必须进行绿化。

第四十二条 露天工程闭坑后,须对矿区废弃道路及其它临时用地进行平整绿化。

(一)除必须保留的区域性交通运输道路外,其它临时道路、排土运输道路、储煤场地、设备停放场地、临时建筑场地均属于绿化的范围。

(二)矿区范围内所有临时搭建的房屋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必须全部进行拆除和清理,集中统一处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依照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原始地表地貌。

(三)上述地区的地表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5m。 第四十三条 因矿区表土缺乏无法达到上述覆土厚度标准的露天工程,应向属地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外部取土,得到许可和指定取土地点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外调土方进行覆土,取土地点的复垦工作由取土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露天工程绿化应选择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的抗旱、抗盐碱、抗贫瘠的优良草种和树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露天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安全设施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存档。

第四十六条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并通过各专项验收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旗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初设有关要求进行初验,由盟煤炭工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申请验收。

第四十七条 其它露天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旗(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验通过后报盟行署,由盟行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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