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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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结构鉴定、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群众反响较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泰政综〔20XX〕11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结构鉴定、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群众反响较大。为进一步解决新问题,减轻群众负担,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出台《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解决实际难题,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宜

(一)拆迁安置的房屋。20XX年11月前拆迁安置的房屋,在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办理过程中,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即占地面积符合要求,建筑未超过规划要求的层数)视为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超规划层数进行建设的,超规划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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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中明确列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配套费”、“配套费”、“修路费”等字样且缴费时间为20XX年11月之前的,在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过程中,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视为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超规划层数进行建设的,超规划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它情形。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情形,按现行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关于房屋结构鉴定事宜

对在规划允许建设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无需结构鉴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仍按《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交。

三、关于违规处罚事宜

对在规划允许建设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等手续建成的房屋,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一是拆迁安置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免予违规处罚,由县城建局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作为不动产登记办理的规划手续;二是购买政府部门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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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成的房屋(即购买时地上已有不少于一层房屋,须提供购房发票等佐证材料),视为符合规划要求,由县城建局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作为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手续;三是购买土地自行建设的房屋,由《办法》规定的处罚单位对未办理产权登记部分进行违规处罚,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但超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部分,由《办法》规定的处罚单位对超出部分进行违规处罚。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它事项仍按《办法》执行,具体适用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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