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凭证及财务移交

保管属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移交工作。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兴园中心或银杏社居委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 1 名委员于每月1日和每月15日上午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

诉和监督。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3 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 6月下旬、12月下旬)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依据合肥市房产局有关部门政策规定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 10 日)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 5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办理以上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3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高新区建发局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合肥高新区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业主各执 1 份、业主委员会保存 3 份,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高新区建发局各执

1 份。 华地紫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一七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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