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实行: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的减罚一定的报酬或者奖金。

二、会议、学习制度。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议,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三、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共同调解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谁先受理或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主持调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调委会为协助调解方,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

五、纠纷登记制度。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按《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登记,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六、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

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七、纠纷移交制度。调委员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及时上报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九、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十、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回访记录等材料和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十一、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册、档案台帐等。要及时按上级统计报表的要求汇总上报。 十二、总结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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