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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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李名义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11期

摘要:文章通过对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的调查,分析了目前基层央行在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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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彩票、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代理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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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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