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 1 / 2

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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