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的侵犯。同时,也存在着‘一肩挑’的人有可能独断专横,在当前农村政治格局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等问题”[3] 。“一肩挑”虽然化解了村委会主任和党组织书记在人际关系上的矛盾,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自上而下的权力和自下而上的权力统一在一个人身上以后,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做出很好的协调,做到上下都满意,但有些情况下,他必须有所倾斜;或者说,有的人可能会向上倾斜,有的人可能会向下倾斜。第二,两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如果来自选民的监督很软弱,甚至没有什么监督的时候,新的‘一言堂’领导就要产生了,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种问题,农民对于干部的不满比选举前更加激烈。”[4](P473)??并且这种选举办法如果被制度化,或者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推行,“它会使基层党组织将内在地产生一种新的冲动,即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将是为保证自己的候选人当选为自治组织的负责人而努力,党组织的一部分功能将演变为竞选机器的功能。”[4](P473)?? 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层党组织角色和功能的认识实际上是向一元权力结构模式下的认识复归,造成党组织角色和功能的无限扩大和泛化。 二
为什么同样一种模式,实际运行的效果却截然不同呢?
深入分析会发现,大凡运行效果比较好的地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较好,农村社会公共资源相对充裕;当选的党组织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具有较高个人素质和政策水平。而运行效果较差的地区,一般缺乏这些主客观因素。不难看出,由于各地主客观因素的差异,造成了“一肩挑”模式运行效果迥异,使其不能保证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和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问题,不能建立在上述主客观的偶然因素上,必须深入到根本体制的层面上去思考。而从体制层面上看,“一肩挑”的模式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解决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问题是走集权的路子,还是走分权的路子?如果从党中央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思路来分析,调整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走分权的路子似乎更符合党中央的精神,即“明确划分出各自不同的活动领域,使两者的权力在不同事务范围内有效,双方不可以随便进入对方的领域。”[4](P472-473)?? 二是这里有一个更加深层次的问题――村民自治的权力归属问题,即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决定村级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把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组织拥有对村级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权的话,这显然反映的是在一元权力结构下对领导作用认识的思维定势,已经不符合村民自治形势发展的要求。如果是在党组织和村
委会的关系之间去探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问题,当然很有意义,但是,我们从上述“一肩挑”的模式中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个认识误区,即把党组织和村委会谁具有领导权的争论理解为谁具有对村级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争论。“一肩挑”的模式只是解决了“两委”矛盾的问题,但村民自治的一个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即村级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权的归属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所谓“两委”矛盾,说到底无非就是党组织和村委会在争夺村级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拍板权和管理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党组织所具有的是领导权,而不是决策权;村委会则不但没有领导权,而且也没有决策权,只具有执行权和管理权。按照民主政治建设要实现“由民作主”的目标和“还权于民”的要求来看,真正具有村级公共事务最高决策权的,应当是全体村民。 于是,我们在探讨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体制环境时,所面对的就不仅是二元权力结构,而是三维权力空间了,即在党组织、代表全体村民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三者的体制架构之中去思考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天津市武清区沿着这一思路,将制度建设的重点由党组织、村委会转向了第三极――村民代
表会议,大胆地进行了制度创新。在三维权力结构的思维下,天津市武清区创立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权力中枢、村委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制度框架,在这种创新的制度框架下去思考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问题。
这种三维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