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2)资产管理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3)近1年内未受处罚;(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提交材料:(1)净资本(非净资产)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2)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情况登记表和相关简历、证件复印件;(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同上面联系记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符合:(1)健全的制度(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3)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的情况。 知识点602(P186-189):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不得低于10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只能赎回);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总规模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不超过1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设立集合计划应自批准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资产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不得超过总量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关联单位发行的证券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一,其中单个集合计划投资上述证券的资本不超过该计划的5%。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计划、集合计划,应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托管机构的职责类同于基金托管。 知识点603(P190-197):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计划应遵循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内控、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基本规范: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开业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各种金融资产;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客户名义开立或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同一客户只能办理1个上海和深证专用账户;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将账户报备交易所;计划结束后15日内申请注销账户并在3个交易日内报备交易所;相关资料保存期20年。 (其他内容答案一目了然) 知识点604(P197-209):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业务之间的隔离和人员岗位的隔离);建立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主办人员须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等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帐外经营、挪用计划资产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1个计划使用1个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上海,在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交易日,□(变多选题)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材料:批复函、计划说明书、合同、主办人员情况、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托管机构名称。
□(变多选题)深证,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计划基本情况、批文号、专用账户和交易单元编号、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主办人信息、经办人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是投资组合符合合同的约定,因市场变动导致约定没达到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计划运作后,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以内,对计划单独进行年度审计。
上海,通过会籍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交所报送计划单项审计意见。当发生巨额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
计划终止应5个工作日报备交易所。
□深圳,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批文、计划说明书、合同范本、托管协议、计划推广设立情况、计划验资报告。□会员应在运作期间履行持续报告义务:(1)每个交易日上午9:00前在深交所网站报备前一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2)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计划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交易监控报告。(其他同上海)。
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证券公司申请集合计划时报送:1、申请书。2、计划说明书。3、合同。4、资产托管协议与网络测试报告。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报告。7、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8、法律意见书。
□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3、投资限制。4、信息披露。5、风险揭示。(其他答案一目了然,均有集合计划的字眼) 计划合同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其中投资收益与分配应明确: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 □计划中客户的权利:(1)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按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计划(3)知情的权利。
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 □计划中客户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4)不得转让计划的份额(5)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 知识点605(P209-211):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
1、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自营业务抢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3、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要求。 (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指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带来损失。 4、管理风险(注意同经营风险的区别)。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导致损失。 知识点606(P212-217):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职责上: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证交所、期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报告(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3)责令处分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报告处分结果。 法律责任:(建议放弃)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701(P218-220):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
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知识点704(P223-22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应有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3、诚信记录。4、
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需求。
□(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
知识点705(P224-228):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两种:
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 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
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
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
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
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
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市场风险控制: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
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知识点711(P243-246):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告、客户查询等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建议放弃)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知识点801(P247-25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