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房地产集团交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的交楼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 督、检查,负责组织集团交楼验收小组实地验收。地区公司营销部为交楼管理 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商品房交付的组织管理工作。地区物业分公司负责实际 交楼前的分户验收及清洁检查验收,并负责业主现场收楼工作,解决交楼过程 中的各项问题。
第二条 问题。
第三条 交楼分为:手续交楼、实际交楼。手续交楼是指业主在营销部签署 《准予入住通知书》手续;实际交楼是指业主到现场验收移交钥匙。
第二章 交楼标准
第四条 手续交楼的标准:
集团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区交楼工程进度及工程
质量。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竣工,解决交楼中业主提出的质量
1、楼宇至少外立面完工,园建硬景、室外管网、道路基本完成;
2、首层大堂及各层电梯前室墙面、天花完成;电梯完工;至少户内湿作业 (地面、墙面瓷片)完成,入户门安装完成。距实际工程竣工工期不得得超过 2 个月。
3、取得有关竣工验收证件,且经营中心核定有效。 第五条 实际交楼的标准:
1、工程全部竣工,保证通水、电、气、暖、电视、电信、邮政、智能化和紧 急备用电源,完成相关道路、环境配套工程;
2、取得电梯、消防、煤气验收合格证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以及取得《商品房合同》约定和当地政府规定应取得的验收文件;
3、交楼范围区域、楼栋内外卫生环境达到五星级标准。 4、交楼区域与施工区域进行有效分隔,并基本实现围蔽。
第三章 手续交楼有关规定
第六条 营销品牌中心根据项目开发建设交楼计划,制定每季度交楼任务
指标,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下发。各地区公司必须确保达到手续交楼标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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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手续交楼程序。
第七条 手续交楼时,业主应签署《准予入住通知书》,且客户签署的《准予 入住通知书》上下两联均由开发商保存。
第八条 手续交楼时间原则上比《商品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日期提前 3 个
月以上,否则不提前办理手续收楼,参照第九条。因提前办理手续交楼需赠送
业主物业管理费的,原则上赠送 3 个月至 1 年,由当地公司将情况汇总经董事 长签批后,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到期交楼楼宇,业主办理手续交楼与实际 交楼同时进行,且必须达到实际交楼标准。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到期交楼楼宇,确因工程达不到实际交楼 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赠送物业管理费名义办理手续交楼。同时,因延期实际 交楼而造成需赔偿小业主的,赔偿方案须报营销品牌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再报 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际交楼组织及验收
第十一条
实际交楼时间应按管理中心计划竣工时间及实际工程进度确
定,但最迟时间至少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时间提前 1 个月。
第十二条 各地区营销部必须在实际交楼 30 天前牵头组织成立地区交楼 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会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 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应急预案、甲 供材料的备用情况等内容)。实际交楼方案确定后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地区交楼领导小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工程或营销的公司领 导任常务副组长,营销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
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地区交楼领导小组及确定交楼方案的,给予营销 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十三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联合成立集团交楼验
收领导小组,各地区公司每批次楼宇实际交楼前,由交楼验收领导小组指派专 人实地检查验收。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程、营销的副总裁担任,集团交楼验 收领导小组副组长及组员、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有关负责人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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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际交楼前 20 天,各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在竣工前召集物业
公司、营销部及施工单位必须完成分户验收,并进行整改。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的,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十五条 实际交楼前 15 天,地区交楼领导小组必须完成对拟交物业工
程及清洁情况的分户验收,确保达到五星级标准。
第十六条 实际交楼前 10 天,工程部、物业公司必须完成分户验收及地区 领导小组提出的相应工程及清洁整改工作。否则,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 处分。
第十七条 实际交楼前 10 天,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指派的检查专人小
组到达现场。对拟交物业的工程及清洁情况抽检,抽检必须涵盖该批次交楼所
有楼栋,且每栋每层抽查不低于 50%。按照附表《实际交楼验收综合评分表》 的标准逐条评分。
第十八条 集团抽检综合得分 85 分以上方的楼栋可交付给业主;综合得
分 75-84 分的,需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综合得分 75 分以下的,给予地区公司 董事长及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第五章 实际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必须在实际交楼 3 个月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实 际交楼 10 天前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必须在实际交楼 10 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 中心,由地区公司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任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 工程部经理任副主任。
维修服务中心下设调度室、维修大队、慰问小组及备用维修队伍。维修大 队由工程部经理兼任大队长,各相关施工单位派人组成,下设土建分队、水电
分队、装修分队,各分队按照已售户数每 50 户不少于 1 人的标准配备维修人 员。备用维修队伍由物业公司组建。调度室及慰问小组由物业公司、营销部有 关人员组成。
实际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存续期限为 60 天;正常情况下 60 天后,交楼
期间维修服务中心撤销,其职能纳入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特殊情况需延 长的,物业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延长。
未按规定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给予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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