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
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机关的各种因素而形成的风险。从税务管理人员来说,作为在国税基层单位工作的一名普通税务干部深刻地感受到国税干部怕当专管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
当前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登记环节漏征漏管。专管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没有管到位,还存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的情况。
二是结算环节漏结漏算。专管员对所管辖的纳税户长期不进行税款结算,或结算时执行政策不准、遗漏税种税目,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是征收环节跑冒滴漏。有税不收或少收,发现纳税人转移资产资金逃避纳税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是稽查环节漏查。未能及时发现偷逃骗税的纳税人,
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稽查打击;稽查过程中漏查税种税目,运用税收政策错误,导致税款流失。
总之,税务干部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行为有可能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就有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应依照规定追究税务干部的法律责任。而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对业务不熟练,对程序不知晓,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要求,造成执法质量不高。
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下,部分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未能理清关系,造成机构间职能重叠或遗漏,在具体税务事项上职责不清。
二是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源监控手段跟不上形势的需求。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现有的监控手段来看,更多着眼于纳税人申报以后的事后监控,而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日常征管中的风险环节不能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对税源管理的绩效缺乏公允的评价体系。正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四是对税收执法行为未能开展起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仍然存在。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与税务机关所面
临的税收法律体系及税收执法环境等外在因素有关。
当前税收法制环境所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收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级次低。税务总局实际上在扮演税法解释和税收漏洞补充的角色,导致税务机关在解释税法时前后冲突、缺乏稳定性,而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即使是规章的效力也是非常低的,更谈不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实用问题。
二是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与基层管理现状脱节带来管理风险。最典型的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而对工业企业及非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户的销售征税,从客观上诱使无法免税的纳税人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成为虚开代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隐患。
当前执法环境所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存在着大量税收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博弈关系。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取最高利益,其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信息,从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也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部分纳税人通过违法手段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其非法利益,还采取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
二是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的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成体制的原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