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可结合工作需要安排其轮岗:
(一)在同一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3年及以上;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至5年;
(二)在公司负责财务资金、信息技术、清算、证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担任负责人3年及以上;
(三)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为需要轮岗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轮岗管理权限
(一)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轮岗计划,总裁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定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轮岗计划,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报人力资源部、财务或信息技术人员落地部门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制定其
他人员轮岗计划,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审批。
第四条 轮岗按照《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调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轮岗至常住地以外城市,原则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于跨省区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营业部,需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审计部每年对未实施轮岗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审计,审计报告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七条 公司每年末将所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的轮岗情况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八条 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先不告之员工的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由公司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检查其工作,强制执行连续多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可结合工作需要安排其强制休假:
(一)公司负责财务资金、信息技术、清算、证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交易主管;
(三)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为需要强制休假的人员。
第十条 强制休假管理权限
(一)人力资源部组织关部门制定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强制休假计划,总裁办公会审议确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强制休假期间对其进行审计。
(二)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制定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交易主管强制休假计划,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制定其他人员强制休假计划,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审批。
(四)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安排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交易主管的接替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其他强制休假岗位接替人员。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天数原则上为5至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确定事项发布休假通知,明确相关安排。休假人员在接到休假通知当天须完成与接替人员交接工作,开始强制休假。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人员休假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工作移交,确保不因为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保证在接到通知24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便于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五条 接替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必须对休假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