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与做强高等职业院校的若干思考
——从科学发展观看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干部交叉任职
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虎振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张博文
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起了大家的普遍重视。我们认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一要学习,二要实践,不仅仅是学习。相比较而言,实践更为重要。我们的体会是,科学发展观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谋求我们国家在新世纪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谋求实现民办高校各项建设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因此,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也是加强民办高校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办学治校水平的根本举措和重要途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解决现实问题。针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帮助民办高校加强管理,尽快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治校水平,办出特色,做大做强。为此,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早研究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干部交流问题,积极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干部的交叉任职。 一、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干部交叉任职是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新跨越面临的新情况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办学规模
化已经成为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相适应,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和公共治理,提高民办高校领导班子战略管理能力和办学治校水平,努力实现学校管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是新形势下民办高等教育由外延式的规模扩张向内涵式的质量提升新跨越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特别是政策和观念上的原因,民办高校普遍缺乏专业化的领导管理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导致学校管理水平难以提升。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办学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而且难以发挥广大教师教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对教育教学质量乃至整个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尽快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新跨越,突破高水平的专业化领导管理人才这一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就必须尽快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干部交流和交叉任职。
二、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干部交叉任职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问题
作为促进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整个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举办者和参与者的权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总则充分肯定了我们国“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一系列条款,都表明了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所给予的法律保障。为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将上述法律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具体化,全国人大又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上述立法保障,的确解决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名正言顺”的合法性问题,但如何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促进民办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科研经费资助、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无差别的政策待遇,切实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和公办高等教育在办学主体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合理性问题,还需要相应的政策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干部交流和交叉任职,正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消除对于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限制、实现高等教育政策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步骤。可以说,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干部交叉任职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情况,应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充分重视。
三、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干部交叉任职是我们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干部交流和交叉任职,以此促进和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