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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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可以说,古典学派的犯罪概念指的是法律规范上的犯罪,侧重的是犯罪判断的法律标准;而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是事实上的犯罪(应然的犯罪),侧重的犯罪的政治、伦理评价。英国刑法学者肯尼认为,犯罪有三个特点:犯罪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国家通过刑罚来预防并制止犯罪行为;该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就把形式意义的犯罪与实质意义的犯罪结合起来了。

马克思主义对犯罪概念作过许多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著述中都涉及到犯罪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基本原理和研究这些问题的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精辟地指出: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吸收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定义的合理内核,可以将犯罪概念概括为: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所谓自然犯,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像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本身就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具有利己性,又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而具有利他性。在利他情感中,怜悯和正直情感是最基本的情感,违反这两种人类基本利他情感的犯罪就是自然犯罪。因此,自然犯罪如杀人、放火、偷盗、抢劫、强奸等具有本体恶或自体恶的性质。而法定犯则是根据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它往往不具有传统的道德否定评价性。只是由于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才通过禁止性的规定将其规定为犯罪。

应该说,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分,对人们认识具体犯罪的特点是有帮助的,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也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自然犯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不以各国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自然犯的行为(如抢劫、杀人、强奸等),尽管古今中外的刑法都将其规定为犯罪,但都是统治阶级从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选择的结果。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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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意义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古今中外一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一定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把这些现象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需要认可的秩序。 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

我国刑法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的危害。

1.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影响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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