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1993年国家重新确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由
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监察,行政负责,群众监督”变成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应当说,新的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也充分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经营的同时,自主管好安全”的原则。但从全国的安全形势看,安全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都十分重视安全工作,也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但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甚至有知名人士称我国已进入了第五次事故高峰期。且不说这种说法是否确切,但严峻的安全形势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很大问题,当然体制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关键在于具体管理工作的落实。企业是否自主负责了,行业的管理是否到位了,国家监察的力度是否有力了,群众的监督意识是否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素质是否提高了,这都是决定安全形势的关键因素。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和工作感受,仅就当前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的主体不够明确,安全管理存在弱化现象。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安全管理的主体是现有的安全部门,其实不然。有这种认识的人,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特点,另一方面就是没有真正领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内涵。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有生产、经营和活动存在,就永远存在安全问题,而且影响安全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随机的和难预见的。各类安全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部门。因此,安全工作不是哪一个领导和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齐抓共管,每个人和每个部门都有安全管理的职责。
从管理的主、客体上分,各级职能部门都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安全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人员和财产,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是安全管理的资源,而安全监督只能是外部因素。从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看,安全管理的主体较多,大
致可分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行业管理层,二是企业管理层。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的技术、物资、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是安全管理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安全职责。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有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应该承担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即便是有,也只能是宏观综合性的管理职责,这在国家原劳动保护行政管理中已有界定,否则,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会逐渐淡化,会产生依赖心里,总认为安全的事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最终弱化了整体安全管理力度。也正因为存在这种片面意识,所以领导把安全工作的重担放在了安监部门,有点甚至无论发生什么性质的事故,安监人员都要受到处理。但安全监督毕竟只能发挥外因作用,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内因,是安全管理,单纯强化监督,而不规范和加强管理,是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实质性问题的。
2、安全管理成效不佳,行业管理跟不上。突出表现在立法滞后,法规不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后,甚至不健全。这说明政府和行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即上层的安全管理主体没有管理到位,导致中层的企业管理者无章可循,管理没有依据,管理没有思路和模式,最终导致被管理的客体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安全素质不高。另外,政府和行业管理层在管理上要抓住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先进管理模式上,不应局限于管一些具体事务,如开展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搞一些突击性检查等,更不能带有某些商业行为。具体说,政府和行业的职责就是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让生产经营单位去贯彻执行。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什么方式去执行,去贯彻,则是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的事,政府不要介入的太多。这同时要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约束,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就要严格法律、法规程序,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的处理,做到管理层和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安全监督力度不够,管理与监督没有实现有效的分离。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监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安全监督体系也比较健全。但由于管理职责不理顺,大部分安监部门既有管理职责,又有监督职责,这样,不仅管理跟不上,也极大地消弱了安全监督的力度。另外由于上层管理者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致使监督部门缺少监督依据,不能依法监督。最重要的是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没有实现有效的分离。因为安全管
理和安全监督是安全工作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工作性质不同,管理要接受监督,监督促进管理,即安全监督部门不仅监督安全客体,同样监督管理主体。因此,管理和监督不能融为一体的。而实际工作中并非如此,分管生产的部门设安监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分管安监部门,这种管理体制在政府存在,在企业也存在。就国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而言,大部分挂靠在经贸委,很少有独立的,这自然存在“管生产的管监督”问题。
笔者近日看过有关第三方监督的一篇报道。指出,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原劳动部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下新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负责。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已经与国际接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三方监督了。而世界各国的职业安全监督工作通常由劳工部负责。美国、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也是由劳工部负责。而且,几乎所有的中欧国家、拉美国家、中美国家和所有讲法语、英语的非洲国家也都是由劳工部负责。这种政府职能结构更有利于实现“第三方监督”。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政府的职业安全监督结构应该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是政府职能专业分工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际劳动组织的会议,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雇主、雇员三方代表参加。中国是国家经贸委组团参加,国家经贸委既代表政府,又代表雇主。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实际上自己监督自己”。特别是一些地方机构为保护当地政府税收来源,即便有安全监督机构,但由于隶属当地政府管理,很难真正起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可见,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第三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