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协公司与北协三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民二终字第71号

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敬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镇狼垡二村开发区一号院。 负责人:于占武,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金玉,原北协三处职工。

上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原北协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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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4年初,于占武等退休人员成立了一个建筑工程队,最初挂靠于北京市密云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后于1984年底,挂靠于北京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咨询部(以下简称咨询部)。1985年7月,咨询部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该工程队改为“北协三队”。1993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批准,该集体经济组织被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即原北协三处。

1991年1月17日在《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管理施工队办法细则》中对施工队有以下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各施工队在公司的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队对公司负责;第十条规定:施工队每月应按规定向公司上缴综合管理费,作为公司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综合管理费施工队每月按实际完成产值的5%上交公司,公司不再另外增加其他费用;第十一条规定:施工队的生产、生活、管理用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应详细造册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后备查;施工队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司领导后所购置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都属集体所有;施工队有使用权并负有保管责任,非经公司批准,不得变卖转让,更不得私分;如经上级批准施工队改变隶属关系,其原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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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期间所购置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应全部上交公司;施工队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公司不做平调,施工队之间的借用可互相协商,计取租赁费;第十二条规定:施工队在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司期间所积累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为集体所有;如经上级批准施工队改变隶属关系或因故结束,均应上交公司,一律不得带走或私分。对该细则,当时三队施工队队长齐福占签字确认;北协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1993年10月24日,北协公司颁发《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行政建制及职责范围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处为公司领导下,内部独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层组织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的各项政策法令、制度、规定等。

在实际管理中,原北协三处与北协公司之间亦是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即原北协三处有自己的管理规章、有自己的人事任免权、自己的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北协公司也制定有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对原北协三处等施工队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权、人事任免审批权、对外签约权等。在实际经营中,原北协三处自主寻找工程项目,每月按实际完成产值的5%向公司上缴综合管理费,17年来总计给北协公司交纳了

29675763.64元管理费。北协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并对撤并施工队的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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