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品评价管理局(EMEA)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1)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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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欧盟药品评价管理局(EMEA)起草了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PLASTICIMMEDIATE PACKAGINGMATERIALS),并与2005年12月1日发布。该指导原则根据风险级别,对于直接接触原料药或制剂的塑料包材应进行哪些研究,如何在申报资料中呈现,提供了指导意见。

这一指导原则对于我国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材研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进行了翻译,特此供业界参考研究。 以下为指导原则正文。

目 录

1 介绍 1.1 目标 1.2 概述 1.3 一般原则

2 在申请上市文件中的位置 3 应提交的数据 3.1 总体信息 3.2 质量标准 4 提取研究 5 相互作用研究 5.1 迁移(浸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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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吸附研究 6 毒理学资料/文献 7 术语解释

附件1 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2 塑料包装材料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3 提交信息对照表

1 介绍 1.1 目标

制定本指导原则旨在替代《医药产品管理办法》3AQ10a的“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同时进一步强调在原料药和制剂申请上市时,应针对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提供相关信息。

本指导原则涉及人用药品和兽药所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的申请。对于人用药品,本指导原则涉及欧盟法规2003/63/EC(法规2001/83/EC的修正版)附录I第一部分第3单元的章节3.2.1.6、3.2.2.2和3.2.2.7;对于兽药,则涉及欧盟法规2001/82/EC的附录I第二部分的章节A、C和G。 1.2 概述

本指导原则囊括了对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对于其他包装材料或容器密封系统的特性,如包材性能,本指导原则不会考虑为它们制定一个合适的总体要求。

本指导原则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也就是与原料药或制剂发生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它们可能只是容器密封系统中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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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封盖或其他部件的某一部分。弹性体、天然和人工橡胶不在本指导原则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采用已批准包材的上市药品进行回顾性研究。但是,对于新注册申请,或者引入新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材的变更申请,无论该包装材料是首次应用,还是已经用于原料药或制剂,都必须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1.3 一般原则

为塑料包装材料提供什么样的数据由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原料药,取决于其物理状态(具体见附件I的决策树),对于制剂,则取决于剂型和给药途径(具体见附件II的决策树)。以什么样的格式提供数据呢?对于人用药品,应根据欧盟《医药产品管理办法》2B卷《注册通知》中的CTD第3单元的章节3.2.S.6、3.2.P.2.4和3.2.P.7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供数据;对于兽药,则应根据欧盟《医药产品管理办法》6B卷《注册通知》中第二部分的章节A、C和G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供数据。附件III的对照表比较了欧盟CTD格式与较早版本的人用药品(《注册通知》2B卷,1998年版)的数据要求及当前版本的兽药(《注册通知》6B卷,2004年版)的数据要求。

本指导原则的理解和掌握需要与一些其他方面的指导原则同步进行。对于人用药品,这些指导原则包括:药物制剂研发指导原则(CPMP/QWP/155/96)、稳定性试验: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CPMP/ICH/2736/99)--CPMP/ICH/380/95的修订版、稳定性试验:已上市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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