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 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 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工程、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可预见费(工程建设费用的20%)和销售收入的税款组成。工程建设费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建筑面积核定。

第十二条 预售款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重点监管资金按以下工程建设进度使用:

(一)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40%;

(二)主体结构封顶前,可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

(三)建筑单体竣工前,可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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