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时期内,各地政府试图通过限制流动人口的权利(包括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以期达到控制人口流动和降低城市公共服务成本的目的。
1.通过户籍制度限制流动人口的流入
与一般意义上的户籍制度主要是登记人口基本信息、确认公民身份、掌握人口统计数据,从而为社会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不同的是,中国户籍制度表现出一些显著的特色。其表现为:一是对人口迁移流动进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国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流动的政策和规定,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杜绝了农村人口自主向城市迁移流动的可能性;二是户口性质带有浓厚的“世袭”色彩,并强化了社会的不公平;三是将户籍制度与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制度挂钩,即按户口性质和户口地域来分配社会资源,从而使不同户口性质、不同地域人口在权利上出现了极大的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城乡对立和城乡分割。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对户籍制度形成了强大的冲击,通过户籍制度已经根本不能实现限制人口流动的目的,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却十分迟缓,户口迁移仍然被严格控制。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城市实施的暂住证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也是基于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政策,其目的都在于控制流动人口的流入。而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社会结构变动的障碍性因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发挥户籍制度的控制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服务功能。正是借助于户籍制度,管理者很方便地把社会群体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或者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户籍制度与种种特权,特别是与政府应当提供给居民的公共产品相联系,也使其控制人口流动的动机不断增强,并难以被破除。非常明显,把尽可能多的流动人口排除在流入地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之外,可以减轻当地政府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这也导致当地户籍居民享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成为一种特权。
然而,控制人口流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相违背的。中国人口流动的大幅度增长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口流动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并且,迁徙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们谋求自由发展的现实要求。基于对迁徙自由的进步意义和无害性的社会公认,迁徙自由同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一道被世界各国普遍视为不可转让和不可限制的基本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户籍制度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逐渐丧失,人口大规模迁移流动已经成为客观的社会事实。并且,限制流动人口权利明显不利于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反而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并使大量流动人口被严重“边缘化”。在流动人口难以获得流入地的正式认可、而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并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的情况下,应该放弃对流动人口的不合理控制和限制,尽可能保障流动人口的迁徙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2.在就业方面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性政策
中国传统的就业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传统的就业体制是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及其相应体制模式相适应的。由于产业结构的扭曲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如果听任企业自行决定雇用多少工人,将会造成整个社会失业现象加重,引起政治上的不稳定,干扰工业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当时实行了城市全面就业保障的政策,通过计划渠道把劳动力配置到相应的部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城镇就业体制演变成两个完全不同的就业系统:一个是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统包统分的就业系统;一个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就业系统。在中国劳动力
市场上,这两个系统呈现出相互封闭、独立运行的格局。户口状况成为城镇劳动力市场准入的重要标准,户口状况是形成行业与职业分层的重要因素,不同的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性质决定了劳动力进入何种行业或部门。
从就业政策层面来说,直到21世纪初,许多城市都对流入人口的就业总量和行业进行过严格控制,并采取行政干预和控制性措施来限制企事业单位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特别是在一些与本地劳动力存在竞争的岗位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以北京为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遵循“城市工人优先于农民工,本地工人优先于非本地工人”的原则;企业雇佣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进行了详细规定。类似的规定和政策在天津、南京、武汉、长春、西安等许多城市都广泛存在。从就业情况看,一直到现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都事实上存在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排斥机制,这导致流动人口在就业方面一直面临就业环境差、就业层次低等问题(见表2)。但是,有研究表明,在北京等大城市,通过行业、职业和个人特征限制进行流动人口“规模控制”的就业管理模式不仅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流动人口强烈的就业意愿面前也收效甚微。现行以“出租屋管理”为重点的居住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局限性,效果也令人怀疑。也就是说,这种对流动人口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带来的只是负面效应,而没有任何积极效果,应当废止。
3.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对流动人口进行限制
户籍是获得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件,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城镇人口为基础的,绝大部分地区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当地城镇户籍人口。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社会稳定起着安全阀的作用。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既是现代社会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的必要机制,也是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安全机制与稳定机制,是不可或缺的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流动人口的数量有了大规模增长,但是,以户籍定身份的规则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附着在户籍身份上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流动人口没有当地户籍,虽然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就是不能享有在流入地平等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甚至于买车买房等权利。
这样,一方面,人口流动的速度在加快,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没有被纳入到流入地的社会福利与公共产品分配体系中,由此导致流动人口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被排斥在流入地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领域之外。在教育方面,绝大多数劳动年龄流动人口既无技术职称,也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相当多的流动随迁子女上学难,甚至无法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仍然显著存在,他们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医疗卫生方面,面向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非常薄弱,现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难以覆盖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传染病发病率相对较高。在社会福利方面,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见表3),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难。
4.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堪忧
流动人口尽管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做出了贡献,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却十分堪忧。从收入状况看,流动人口的收入相对偏低。郭菲、张展新利用2008年“迁移和流动劳动力与中国大城市发展”调查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4个城市中,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三个群体的月工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外来市民与本地居民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082元和2907元,而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较低,只有2310元,相当于本地居民的80%。把月平均工资换算成小时工资,农民工的差距更大,只有本地居民的73%。对流动人口而言,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甚至一些人正常的休息时间也难以保证。目前就业的流动人口中平均每周工作58.2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高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75.2%。从居住条件看,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也比户籍人口差,部分流动人口居住条件十分恶劣,这在大城市显得特别突出。从实际消费水平来看,流动人口消费水平相对较低。从社会关系看,尽管有87.4%的流动人口表示愿意融入到当地人中,但是,流动人口与流入地户籍人口之间在社会交往、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