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业务流程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地税征字[2001]56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4.19 【实施日期】200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业务流程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征字[2001]56号)
一、稽查选案
(一)选案由分局稽征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负责稽查对象的确定和稽查计划的编制。应于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稽查计划,经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同时将批准的稽查计划录入计算机或登记造册。
(二)年初由市局征管处确定全年稽查工作方案,稽查局必须 根据方案开展稽查,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行业或纳税人要上报市局,经局长批准后,补充稽查计划。 稽查局必须在月初5日前将稽查结果上报市局征管处, 由征管处发布 稽查通报。专项稽查由市局统-布置,稽查局必须在市局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稽查工作,及时 1 / 4
反馈稽查结果;各征收分局应于月初5前将本月检查计划, 上月检查结果以及《税务检
查情况月报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税务稽查对象通过以下方法产生,并登记《待查纳税人清册》: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逆行筛选:
2、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日常征管中有关部门转来的材料确定:
4、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材料确定的专案稽查对象。 每年各征收分局检查户数不能少于征管户数的20%。
(四)市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分局, 由1个稽查科专门受理公民举报:基层分局由1个检查科专门受理举报案 件;县(市)局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 受理口头举报(电话)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 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举报人不愿公开其情况的,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稽查实施
(一)实施稽查前3天,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稽查任务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可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部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纳税人纳税档案,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全面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 申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做好资料审核分析,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2 / 4
(三)实施税务稽查应当2人以上,在实施稽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根据需要
拟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稽查。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 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 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辖区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局长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以协助。
(四)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和书证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 由代写人向证人宣读并同证人及代写入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件。 收集证言时,也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五)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 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