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将1.1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四、将1.4.3修改为: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五、将1.4.4修改为: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删除注1-4。

六、将1.5修改为: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七、将1.6条修改为:“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八、将 2.3.1表2-1注2-3修改为:“GB 713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 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将2.3.2表2-2注2-5 增加一项:(“3)使用条件和技术

要求符合GB/T 16507《水管锅炉》和GB/T 16508《锅壳锅炉》的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

九、将3.3.2第一款修改为:“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水管锅炉 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其他设计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十、将3.7.2第一款“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修改为:“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贯流式锅炉和锅壳式余热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大于600℃并且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可以采用T形接头,其他部位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受压元件的连接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十一、将4.5.4.6 表4-1最后一行,即检测部位为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的A级一列下的检测方法及比例中的内容修改为:“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接头按照不少于接头数的20%进行表面检测……”

将4.5.4.6(2)修改为:“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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