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还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掌握讯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监督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的稳定。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秦: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明: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朝制度。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可以说,古代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

自两汉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关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系统,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这样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也提高了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

(三)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古代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担任监察官员,因为官小才不计较个人得失,年轻才敢作敢为。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从秦汉到明清御史基本上都没有超过七品的,但他们可以监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所有的官员而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以小制大”使得监察官员要发展,必须勇于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这也正是统治者所希望。

(四)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

由于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不但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条件,因为“以法治人,先当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这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四、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

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二)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三)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

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第三、监察官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从政阅历。古代监察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全方位、综合性监察,台谏的触角深入国家行政、军政、财政、司法、文化管理的各个领域。监察官倘若不懂国家管理的运作方式和政策法规,不通晓吏治民情和各机构的职责权限,不熟谙历代盛衰兴亡的经验教训和官场弊端,必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代的检察官职业已经成为一种既有很强的专业性,又有深刻的社会性的行业。检察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的前沿,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应的现代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办案能力。另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即使具备上述资格也不得担任检察官。

五、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差异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渊源不同

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法、儒二家的学说思想密切相关。儒家“君臣父子”的思想以及法家“从严治吏”的观念,自春秋战国时代起,影响着嗣后历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当代检察制度是中西法治文化相互接触和碰撞的产物。中国当代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借鉴了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另外,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也为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参考依据。当然,作为历史传统因素,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也对当代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二)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不同

古代监察制度最根本的弊端便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古代监察机关的监察权严重地依赖于封建皇权:皇帝决定监察机构设置。国家法律制度的制订与废止,机构的设置与裁撤,官吏的任免与升降,政令的制订与实施,都在相当的程度上受皇帝个人的意志所左右。

当代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由宪法加以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程序和方法行使检察权,不能滥用。

(三)古代监察权与当代检察权的权力范围不同

古代监察机关权力过分膨胀。就其所掌职权来说,除了监察权之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方面的种种事权。而且,由于封建皇帝是集最高行政权、最高司法权、最高监察权于一身的“天下之尊”。作为其“耳目之司”和亲近之臣的监察机关及监察官员,遇事随时差委,故其职权更加繁杂。

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当代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其一、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等;其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三、审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如发现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提起抗诉。其四、人民检察院对部分案件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

六、总结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思想结晶,同时也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于现在来说,我们要总结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运行方式具有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系统化特点,并吸取其对于历史发展的弊端,从而促进我国发扬廉政之风,严厉抵制官员腐败,对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