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充抵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充抵。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仓

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

第九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向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割预报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各品种交割预报定金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黄大豆2号品种因为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四条 货主未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的,应当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应当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入库商品应当经过质量、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检重或者检测,具体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在与会员或者客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可以注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厂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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