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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IPO发审政策总结(法律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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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行小兵
【杨文辉:IPO法律审核】
1、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2、主体资格: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商标、专利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要求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清理;自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
4、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在申报时点前解决,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
5、规范运行:①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高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③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比如对赌协议)。
5、募集资金运用:①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②审核过程中调整项目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6、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可以避免同业竞争且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2011年8项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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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业竞争:竞争领域不能划分太细,关联业务和共用品牌、渠道、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须纳入上市公司。
②关联交易:经常性关联交易如影响资产的整体性需纳入上市公司,主要厂房、商标需拥有所有权,主要土地需拥有使用权,不允许存在控股股东租赁厂房等影响资产独立性的情况,办公楼等个别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资产可以租赁。
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要关注关联企业转让清算是否合理,不要掩盖重大违规行为,如诉讼等;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④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这一条在实物中还是很关键的)。
⑤ 规则要求考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同时也要考察其他主要股东(5%以上)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不只考察股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结构是否分散及股东的影响力。
7、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①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没有量化指标。②考虑因素: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8、董监高的诚信问题:①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没有重大不利影响。②董监高及其亲戚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一家企业。
9、重大违法行为:①若经常被处罚对审核还是有不利影响。②主板也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仅关注36个月内的(要更严格),参照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个人(企业)的诚信、犯罪的性质、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
10、环保问题:①环保部门的意见不能代替保荐人的尽职调查。②关注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③关注媒体报道(环保问题往往就会成为公众事件,所以媒体的报道也要格外关注)。
1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①详细披露、详细核查。②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③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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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①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②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③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13、出资不规范:①考察因素包括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意见等。②关注控股股东为应对行业要求或经营需要(如参与招标业务的门槛要求等)故意的出资不实行为,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属于主观恶意比较大的主管故意)。
14、实际控制人的认定:①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②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③共同控制的情况下,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15、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动。
16、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17、信息披露:招股书的描述要有依据、有出处,避免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文字。
①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
②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没必要讲竞争优势,不要将对策写出来。
③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定性的主要客户要与披露的前几大客户相对应。
④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重大合同要有执行约束力,意向书与备忘录建议不披露,若披露应同时披露执行风险。 ⑤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 ⑥要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
⑦信息披露出现问题保荐人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