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绪论

第一章 刑法绪论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份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对此各国刑法和刑法学者提出过各种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现今各国的刑法,大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 (一)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

1、领域的范围:不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还包括我国的驻外使、领馆,以及航行在国外或者公海上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为的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

(2)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即全国性刑法对两个特别行政区无适用效力。 (二)属人管辖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条件限制:1、犯罪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国外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应受刑罚处罚。 (四)普遍管辖

条件限制:1、我国参加或者是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在我国境内被抓获。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1、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如果适用新刑法,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刑法就是没有溯及力。

2、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过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处理的犯罪行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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