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

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

第一讲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05条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115条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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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 (二)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的行为。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此处的情报指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1、客观构成要件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中两个典型的兜底条款: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福建——正一刀杀人案

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虽然国家航空器内一般人员较少,但是劫持行为不仅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安全,也会危及地面的公共安全。

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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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 事实认识错误 的情况,只能在 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能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持枪资格)地持有枪支、弹药,包括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法律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31,132条

1、客观构成要件

(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危险分配(如下图所示):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 ①酒后、吸毒后驾车;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 ②无驾驶资格; 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③明知车况不良; 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 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 赔偿的 ⑤严重超载; 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2、 “逃逸”的性质 133条

(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1人并承担主要责任,此时行为人逃逸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处的“逃逸”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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