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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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它對于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折射出的是當前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我们只有从体制上釜底抽薪,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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