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 投保的办理方式

1、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综合科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综合科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综合科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 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综合科报告。综合科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综合科。

第七条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综合科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综合科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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