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组出所质量联合检查管理办法

动车组出所质量联合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动车组出所质量联合检查(以下简称出所联检)各专业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动车组运用检修质量,确保动车组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合资线路,以下简称国铁线路)及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线上运营的动车组,其出所联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动车组出所联检由车辆部门牵头组织,一体化作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按分工确认设备技术状态是否满足上线运营

第四条 出所联检须于动车组一级检修竣工后在动车所检查库或存车场内进行。

第五条 出所联检发现动车组及车载ATP、LKJ、CIR等影响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无法修复时,严禁上线运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动车所调度员职责:

(一)负责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协调各专业作业,掌握作业

(二)负责安排车辆质检员组织出所联检。

(三)负责协调组织动车组联检过程中发现故障的处置。

(四)依据《动车组出所质量联合检查记录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联检记录单)安排动车组出所。

第七条 车辆质检员职责:

(一)组织一体化作业相关单位进行出所联检作业。 (二)与动车组检修工(组)长办理车辆设备技术状态交接;与动车组司机办理司机室驾驶操纵设备技术状态交接。

(三)与相关作业工班长办理动车组外皮清洗、所内卸污质量交接。

(四)组织相关部门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八条 检修工(组)长职责:

(一)与车辆质检员办理检修动车组车辆设备技术状态交接。

(二)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九条 动车组司机职责:

(一)负责与车辆质检员办理司机室驾驶操纵设备技术状态

(二)负责确认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ATP)、列车运行等联检记录单或合格证,负责确认EOAS设备报修故障的处理情况,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十条 电务人员职责:负责检查确认ATP、LKJ、CIR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负责对机务部门报修的EOAS设备故障进行处理,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十一条 供电人员职责:结合动车组一级检修作业对动车组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以下简称30施修时,负责确认3C设备技术状态,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十二条 客运人员职责:负责确认动车组的客运整备、车内保洁质量状态,签署联检记录单。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三条 出所联检作业应纳入动车组一级检修作业流程。一体化单位作业竣工后,须及时向动车所调度报告。动车所调度安排出所联检。

第十四条 一体化作业单位接到联检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进行联检。

第十五条 出所联检结束后,各一体化作业人员签认联检记录单,作为动车组出所质量交接依据和上线运营凭证。联检时部分项目如技术变更等需专项确认的,路用动车组等特定项目需特殊说明的,可在联检记录单中“质量状态\栏一并标注签认。

第十六条 出所联检中发现故障时,应通知动车所调度,相关单位立即进行处置,确保安全正点出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动车组出所质量联合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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