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GD 108一2014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各单位(包括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管理、维修和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施工的单位,下同)应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培训和学习本规则,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抓好各管理岗位、作业岗位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高速铁路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 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含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铁路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检修工作。各铁路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高速铁路(含200km/h及以上铁路、200 km/ 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下同)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条件下进行。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 ),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并签发《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 主持考试单位和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单位 安全合格证签发人 上级主管负责人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第七条 各单位除按第6条规定组织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
(一)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等级变更,仍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三)接触网供电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四)接触网停电检修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五)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仍继续担任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人员符合岗位标准要求,1-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作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并取得.《高速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
(二)经过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 (三)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第九条 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的接触网停电作业,一般应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停电及封锁的垂直天窗内进行。
高速铁路接触网一般不进行Y形天窗作业。故障处理、事故抢修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
部线行车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在办理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上道作业。
遇有雷电时(在作业地点可见闪电或可闻雷声)禁止在接触网上作业。
第十条 应急处置需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设备巡视、检查、测量或处理接触网设备异物时,可不申请停电,但须在办理本线封锁并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手续后进行。
第十一条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上进行作业时,除按规定开具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列车调度员准许停电的调度命令和供电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调度员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十二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须穿戴有反光标识的防护服、安全帽。作业组有关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联系畅通。在夜间、隧道内或光线不足处所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照明灯具。工区配置照明用具应满足夜间200m范围内照明充足,4小时内连续使用条件,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照度值应不小于40lx。
第十三条 利用接触网作业车或专用车辆进行接触网巡视或检测时,应申请行车计划或安排在施工维修天窗时间内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邻线未封锁时,应在办理部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手续后进行。
(二)需要升起作业平台或人员登上平台时,须在接触网停电、巡视或检测范围内按停电作业要求设置接地线、作业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0km/h、作业平台设置旋转闭锁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四条 新研制及经过重大改进的作业工具应由铁路局及以上单位鉴定通过,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五条 需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得到驻调度所(驻站)人员同意后方准进入。进、出铁路防护栅栏时,必须清点人员,并及时锁闭防护网门,防止人员遗漏及闲杂人员进入。
作业组所有的工具物品和安全用具均须粘贴反光标识,在使用前均须进行状态、数量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进、出铁路防护栅栏时对所携带和消耗后的机具、材料数量认真清点核对,不得遗漏在线路或铁路防护栅栏内。核对检查确认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三章 作业制度 第一节 作业分类
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一)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二)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lm及其以外的处所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 工作票
第十七条 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有供电调度批准的作业命令,并由抢修负责人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一)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停电作业。 (二)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间接带电作业。 (三)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l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较复杂的地面作业、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及铁路防护栅栏内步行巡视等。
第十九条 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和相应命令票(格式见附录6,7)交工区统一保管。在工作票有效期内没有执行的工作票,须在右上角盖“作废’‘印记交回工区保管。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
第二十一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作业6小时之前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发票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每次作业,一名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名工作领导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发票人签认,若发票人不在可由工作领导人签认。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由发票人签认。
当需变更作业种类、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需停电的设备、封锁或限行条件等要素之一时,必须废除原工作票,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二十三条 工作领导人应提前组织作业组成员(含作业车司机)召开工前预备会,宣讲工作票并进行作业分工、安全预想,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并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作业组成员有疑问时应及时提出,工作领导人组织答疑并确认无误。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并确认作业安全用具准备充分、作业组人员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后,方准作业。
第二十四条 V形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右上角应加盖“上行”或“下行”印记。工作票中要有针对V形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写明上行(下行)封锁及停电,下行(上行)未封锁及有电,人员机具和作业车平台旋转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界的范围。
(二)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三)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
(五)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作业区段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时,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
第三节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作领导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确认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二)确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而完备;
(三)检查落实工具、材料准备,与安全员(安全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组成员着装、工具、劳保用品齐全合格;
(四)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
(五)检查确认接触网设备送电及线路开通条件。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