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

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

作者按:新行政诉讼法即将于5月1日施行,商评委作为可能是涉案数量最多的被告行政机构,对于行政诉讼架构及制度运行尤为关切。作者结合学习新行政诉讼法,重新对几前年的一篇旧文(未公开发表)作了修订,与业界同仁们共同切磋。

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一局面的形成得益于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这在商标评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商标评审委员会当时行使已经近二十年的“终局裁决权”正式终结,迎来了商标评审案件接受“司法审查”的新纪元。“司法审查”虽有其特定的语境和含义,但在实践中约定俗成地把对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称为“司法审查”,所以本文也不时借用这一用法。 救济与监督

司法审查的首要功能是权利救济,给认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出口。再就是监督,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商评委依法行使职权。十几年来,作为被告的商评委通过参

与诉讼,接受“司法审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都得到了检验和提升。商评委作为诉讼中被告和评审案件裁决机关的双重角色,使人民法院的意志通过诉讼机制传导到评审机关,再通过评审机关的行为进一步影响到评审案件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诉讼为平台进行了多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在“共识-分歧-共识”的螺旋式发展中,推动着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 行政诉讼模式

关于评审案件的诉讼,在商标法上只做了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以及案件如何管辖和分工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确立下来的。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主要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性质所决定的,商评委是受法律授权处理商标争议的行政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采用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就商标评审案件诉讼的具体审理机构,先后经历了由行政庭单独审理、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共同审理、知识产权庭单独审理。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由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评审诉讼概览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数据,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北京知产法院共收案1739件,其中行政案件为1148件,商标行政案件为938件。这一组数据反映了目前阶段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知产法院所收案件中占比的情况。就商评委方面的情况来看,商标评审诉讼案件占商评委裁决案件的比率大致在4-5%,虽然比例不高,但鉴于商标评审案件基数巨大,诉讼案件数字仍是相当可观。而就案件审理结果的具体情况看,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的案件分别占一审和二审结案总数的约17%和26%。

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特别”在哪里

商标评审是一种以解决商标的可注册性/维持性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行政行为,故后续的司法程序审查的重点在于商评委对于商标可注册性/维持性的判定是否正确。因此,商标评审诉讼活动虽以评审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但争议焦点其实是相关当事人的商标权利的有无及存续与否。所以,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在遵循一般行政诉讼规则的同时(尤其是在商评委接受司法审查的最初阶段,行政庭对商标评审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多体现行政诉讼的特色),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表现出了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色。而且,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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