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条例

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劳资双方权益,是本公司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更趋合理、有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由本公司招(聘)用的各类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招工

第三条 生产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写清缺员岗位、人数和岗位要求。

第四条 行政部根据全厂缺员情况,首先在部门之间进行劳动力调配。调配不过来时,应及时提请总经理研究招工事宜。招工方案通过后,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才能执行。招工方案的执行权归行政部。 第五条 行政不再执行招工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对招进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经初审合格后办理使用手续。

第六条 对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的招聘必须经总经理亲自审查、考核后方能录用。

第七条 对零星招工(聘)人员必须经行政部审查、考核后方能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章 试用(培训)期

第八条 新员工进厂时须填写试用(培训)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从业证书; 3.当地派出所证明; 4.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5.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 队友技术特长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使用期限。试用期满后正式录用。试用期间的待遇,在办理使用手续时直接与总经理面谈。

第十条 对无技术特长的新员工实行不低于一个月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为有偿培训,即:培训期满必须为本公司服务一至二年。 第十一条 需技术培训的新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培训不合格再次培训的为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的终止以新员工能否在培训岗位独立操作为准。培训期终止时,由新员工提出申请,经培训车间考核后报行政部批准;然后正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纪守法,刻苦钻研技术。在培训期间法伤严重违法违纪屡教不改者,除按法律法规及厂纪处罚外,力集终止培训合同,并限期离厂。

第四章 正式录用

第十四条 新员工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时须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按本岗位的工资标准按劳取酬。

第十五条 正式录用的员工实行月薪制,隔月支付薪水。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聘人员以及生产业务骨干除签订聘用合同以外,还需签订保密合同。

第五章 劳动力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有权对定员内的劳动力进行调配和安排。因产品结构的改变而使生产计划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动时,生产部门有权对本部门的劳动力进行重新调整和组合。生产部门应将调整后的岗位名单及时上报行政部,以便正确考核出勤和结算工资。

第十八条 对由于换岗而需第二次培训的员工,生产部门有权确定其第二次的培训期。

第十九条 因缺员而需从其他部门调入劳动力时,须向行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行政部协调沟通后方能换岗。

第二十条 管理及技术岗位人员的增减或调动,必须由总经理亲自安排决定。

第六章 解聘和续聘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员工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离开公司的,应提前30天向公司行政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解聘手续。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合同期间若因严重违法违纪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公司可以预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可根据本人的表现提高工资待遇和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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